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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鸿博股份股票索赔:两次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

时间:2024-07-13 16:49:05 点击:1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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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鸿博股份(维权)两次信披违规被警示,受损股民可索赔。(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3年11月21日,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我局发现鸿博股份存在如下问题:1、对外投资事项列报错误;2、将业务相关违约金错误计入营业收入;3、错误适用总额法确认印刷业务收入。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4年4月16日,鸿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经查,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我局决定对鸿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章祥兵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鸿博股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福建证监局两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鸿博股份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鸿博股份维权入口)

  1、在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且在2023年11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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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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